2006年5月2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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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一市民诉求百万行政赔偿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小莉

  本报讯  因一老房子的土地未能确权,温州一市民倪某向法院起诉温州市国土资源局,要求行政赔偿106万余元。此前,倪某为了土地确权的事,已经打过行政官司。记者昨日从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获悉,该院已经受理该行政索赔案件,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。
  原告67岁的倪某在诉状中称,1987年,他购买了坐落在温州市西山东路157号的一间半平房。1989年3月2日,他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,递交了房屋买契、申报登记表格等资料。国土资源局向他出具了收件收据和申报证明,并收取了登记规费。申报证明明确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45.59平方米。之后,他多次去领土地证,但都被对方以各种借口推脱。2000年,因房屋拆迁的需要,原告倪某再次向被告国土资源局领取土地使用权证,但被告已遗失原告的土地档案,并不予确权颁证。
  倪某认为,由于被告管理档案不善并不予确权,致使拆迁办将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确定为61.66平方米,与原来的实际面积相差83.93平方米。当年与现在每平方米差价12695元,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106万余元。倪某说自己曾于去年12月9日申请过赔偿,但遭到拒绝。
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共提出了6条书面答辩意见,认为原告诉称的不予登记的土地未经过合法审批,无合法权属来源,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,原告无权提出赔偿。《国家赔偿法》第9条第2款规定:“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,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。”原告单独就该赔偿事项提起诉讼,程序违法;另外,2000年原告再次要求领取土地使用证时被告知不予确权颁证,到现在原告再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。
  至于赔偿,国土资源局答辩说,根据《土地登记规则》规定,因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,也不能提供合法权源证明,因此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,如果原告能提供合法权源证明,申请登记,仍然能予以确权。被告认为不予登记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。
  此前,倪某为土地确权的事曾打过几场行政官司,要求国土资源局对西山东路157号145余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。温州中院在(2004)温行终字第16号判决书中认为,倪某对原温州市鹿城区西山东路157号房屋土地申请使用权,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作出审核,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,拒绝办理使用权证是违法的。但倪某的房屋现已拆迁,再无办理土地使用权之必要,倪要求补办的理由不成立。